
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5年;
3、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6、开发企业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开发企业和业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
建设部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还详细规定了一些房屋各个部位、部件的保修期,主要包括:
1、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2、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3、管道堵塞2个月;
4、卫生洁具1年;
5、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莱韵风华网·民生之窗·政策法规》栏目组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