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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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处罚规定

1、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2、违法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自行处置,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仍未处置的,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3、携犬出户不束犬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犬吠扰民不及时制止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不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莱韵风华网·民生之窗·政策法规》栏目组供稿


关键词:
  • 养犬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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