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5年第145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4、水准仪:水准仪;
5、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
6、液位计:液位计;
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10、天平:非自动天平;
11、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
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
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
14、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
15、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
18、水表:冷水表、热水表;
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
20、热能表:热能表;
21、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
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
23、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24、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
25、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