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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 |文章来源:通和物业





烟台市物价局文件




烟价[2014]62

 

 

关于重新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莱州市物价局: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你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费面积应如何确定问题。经请示省物价局,层高在2.2米以上的储藏室、地下室是否符合居住条件,请当地建设部门请示省建设厅确定。如符合居住条件应交纳物业服务费,如不符合居住条件不应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公共楼道照明电量应该由谁负担问题。根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公共楼道照明电量属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用。因此,应有物业公司负担,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三、小区水表总表、单元楼道总表与居民户分表之间的水损失应有谁负担的问题。小区水表总表、单元楼道总表与居民户分表之间的水量损失应有居民分摊。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待市物价局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同时废止。

 

       


                 

烟台市物价局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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