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价局文件
烟价函[2008]2号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莱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莱价[2008]4号)收悉,现根据有关规定复函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面积应如何确定问题。经请示省物价局,层高在2.2米以上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是否符合居住条件,请当地建设部门请示省建设厅确定。如符合居住条件应交纳物业服务费,如不符合居住条件不应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公共楼道照明电量应该由谁负担问题。根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公共楼道照明电量属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用。因此,应由物业公司负担,从物业服务费中支付。
三、物业公司水表总表、单元楼道总表与居民户分表之间的水损失应由谁负担的问题。小区水表总表、单元楼道总表与居民户分表之间的水量损失应有居民分摊。
烟台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