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业主有权拒交物业服务费,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后,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