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审批程序: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实施收费前1个月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
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后,应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对申报资料齐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
5个工作日内确认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或备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及成员名单;
(五)申请核准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六)烟台市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申请表;
(七)烟台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确认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第(四)项可不提供。
第十三条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及内容:
(一)清洁卫生。做好包括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场所的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做好“四害”消杀服务工作。
(二)公共秩序维护。做好公共秩序的日常维护及防火、防盗、车辆停放等服务工作。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
(三)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负责管理服务范围内绿化物的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适时补种,保持环境优美。
(四)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做好公共场所(地)道路、机电设备、消防设施、配套停车场、文体设施等的日常维修养护;做好包括公共楼道灯在内的公共照明系统的维修护,公共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等的清疏、维修以及公共厕所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 物业公共性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要素: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